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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12月6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明光市原广电局局长杨登克受贿案进行了宣判。杨登克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也是继该局原局长胡学彪受贿被判刑11年后,第二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该市广电局局长。
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6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杨登克在担任明光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市广电局下属的广告中心贿送的人民币14.5万元和美金3000元。收受该局宿舍楼工程项目经理徐某贿送的人民币4.9万元。收受该局职工蔡某、周某、单某贿赂计9000元。以上总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0.3万元和美金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前后两任广电局局长的落马都是因为该局下属的广告中心贿送巨额贿赂而案发。法院审理查明,明光市广电局对下属的广告中心业务工作是以“承包”的形式运作。广告中心作为明光市范围内独家享有公共广告资源的单位,在“承包”过程中,承包人理所当然地获取了丰厚“收益”。为感谢前后两任局长对广告中心的关照,也为了能一直“承包”下去,原广告中心负责人江某在杨登克、胡学彪任局长期间,向他们送了多达近50万元的贿赂,最终使两名党员领导干部走入人生歧途、付出了惨痛代价。(孙体玉、强飞)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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